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称《保护法》)。该法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部法律就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纪念设施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等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4日,记者采访了闽西革命历史纪念馆相关专家,结合我市情况对《保护法》进行解读。
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烈荣光
“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离不开英雄烈士们百折不挠、前赴后继的牺牲和贡献。制定这部法律,把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是提醒我们和后代永远不能忘记这些英雄烈士。”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蒋红婴说,《保护法》围绕着国家褒扬、纪念、宣传英雄烈士,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五大方面对英雄烈士进行保护
据介绍,《保护法》主要从5个方面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一是确立纪念缅怀制度,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少年学生是重点受教群体。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保护法》第三条提到,“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据介绍,以往民政部行政规章《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在有型的纪念设施、遗属抚恤利益保护。新法将英雄烈士精神作为国家主流价值观纳入法律保护有开创意义。英雄烈士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精神养分,有助于激励国民在和平时期奋发进取。该条为纲领性、宣示性、指导性条款,是实施宪法精神和原则的重要路径和举措。国家倡导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英雄烈士,学习英雄烈士精神,弘扬英雄烈士品质,体现出国家对构建英雄烈士文化的重视。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将受到惩处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亵渎革命历史的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此次《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确立了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英烈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是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他们的污蔑、抹黑已经不仅是普通的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
构建完整有效的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
《保护法》第四条中提到政府和军队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应履行积极作为的法定责任,如开展英雄烈士抚恤,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引导公众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开展各种祭奠、凭吊英雄烈士的纪念活动,组织英雄烈士史料研究、材料编纂、陈列展示工作。政府和军队为上述工作需投入必要精力参与日常管理,且应投入必要资源和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工商等部门发现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避免、减轻危害结果”。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监管,必将构成完整有效的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
开展对英烈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
《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与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