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和省民政厅印发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闽民福〔2017〕60号)的要求,为通过评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服务质量,给政府选择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评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评估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的服务质量,共计19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责任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组织养老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资深社工等人员组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小组通过现场调查、文件审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办法》同时指出,有条件评估主体的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工作。
(二)细化评估标准。《办法》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标准进行细化:运营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平台建设、服务队伍、制度建设、服务成效四个方面;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评估,主要包括服务人员要求、设备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服务成效四个方面。若县域范围内,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同一承接机构运营时,应对其承接的所有服务进行逐一评估,并将评估后的分数平均,得出最终评估分数。此外,《办法》强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在服务质量评估过程中可酌情加分;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两年内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或服务对象1年内有效投诉或媒体曝光属实达5次的,直接评估不合格。
(三)推进结果运用。《办法》要求,每年12月1日之前,购买服务主体应委托评估小组或第三方对本年度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成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在县级民政网站上公示10日。根据评估结果,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办法》强调,在合同期内,当年度服务质量评估是否合格,必须作为服务承接机构次年是否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