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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3-27 【字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将2017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17630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进行年检。

  二、年检时间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531日前按年检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申报材料

  1.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叁份,可登录winsb111.com网站(http://www.cnzcms.com)下载,也可到市民政局社团民办或行政中心民政窗口领取。

  3.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应由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

  4.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

  、年检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非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2.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7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在职、退离休)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不符合规定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1.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应写明初审意见(即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需要实行集中年检的,请及时告知我局民办,并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便安排。

  3.送交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定。

  、注意事项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年检结果将在winsb111.com网站公布。

  联系咨询电话:25290543225665221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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